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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今天發布重大訊息表示,投保中心控訴大同董事長林蔚山造成公司損失、應予賠償,台灣高等法院原判決林蔚山共需賠償新台幣22億元,但最高法院廢棄高院的原判決,並發回重新審理。大同指出,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有5項。首先,尚志資產給通達公司的貸款尚餘6899萬1000元未清償,何以按持股比例48.566%計算大同公司因此所受損害為3349萬9270元?原審並未說明理由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其次,林蔚山行為究竟有無造成大同於民國96年到民國99年各年度投資損失達17億餘元?高院未調查,徒以尚志投資以1元投資通達,大同借貸尚志投資,及尚志投資借貸通達公司的款項,就認定大同有損害,不無可議。第三,高院原認定尚志投資以1元投資,取得通達50.36%的股份,不是合併,故不承受該公司損失,也不是大同受損害的計算基礎;若果真如此,尚志投資1元投資通達的行為,是否致大同受損害,尚非無疑。第四,有關大同增資股款、溢價發行新股股款匯入尚志投資,原審逕認是借貸,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,違背對大同公司的忠實及注意義務,不無認作主張事實的違法。第五,民國99年3月通達董事會決議停業,後續如何償還銀行款項,經與銀行溝通及律師建議,為避免影響集團債信,由原本就是連保人的尚志投資代償;原審未加審究,遽認尚志投資上開行為是林蔚山指示而為,為不利的判斷,並有可議。大同董事長林蔚山。 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E2881861B1834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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